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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文件 |
www.stock888.net 2004年08月26日 14:30 中国石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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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规定,结合近期国际市场油价的变化情况,发改委决定适时调整成品油价格,并要求于2004年8月25日起执行:
一、石油,石化集团公司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出厂价格每吨提高240元和220元,即汽油出厂价每吨由3510元调整为3750元;柴油出厂价每吨由3100元调整为3320元。其他非标准品价格由石油、石化集团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供军队用的灯用煤油出厂价格每吨由3120元调整为3340元;海军燃料油出厂价由2230元调整为2390元。
供交通、民航等部门专项用汽、柴油价格在国家规定的调后供军队用油出厂价基础上,在上下8%的浮动幅度内,由供需双方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参照同期市场零售价浮动水平协商确定。其中供渔业、林业和农垦三个专项部门的汽、柴油价格维持当前实际价格水平不变,仍按调前出厂价格上浮8%执行。
二、汽、柴油零售中准价按照出厂价调整幅度等额调整。
三、执行配送制的地区,石油、石化集团公司供应系统外社会加油站的汽、柴油批发价,批零差率不得小于5.5%;未执行配送制的地区,由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在此基础上考虑运杂费因素合理确定批零差率的低限。
四、各加油站(供油典)供渔业船用柴油价格维持当前实际零售价格水平不变,仍按当地调前零售中准价上浮8%执行。沿海各省(市)物价部门要认真组织落实此次国家对渔业用油的价格优惠政策,确保渔业用油价格的稳定。
五、航空汽油(标准品)出厂价由每吨3610元调整为3860元,其他非标准品价格由石油、石化集团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六、液化气出厂价格按照现行规定,即与汽油0.83-0.92的比价关系相应调整,化肥用重油出厂价暂不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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