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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沈阳航天新乐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11月30日的全部资产和负债(具体资产类型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在建工程以及与资产相关的各类负债),资产、负债、净资产的帐面价值分别为282,203,875.47 元、238,396,485.22 元和43,807,390.25 元。根据委托方要求,土地不列入本次评估范围。
六、 评估方法:
评估人员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和过程对委托评估的资产实施了实地勘查、市场调查与询证,主要采用重置成本法,对委托评估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2003年11月30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作出了公允反映。
七、 评估结果:
沈阳航天新乐有限责任公司评估后资产277,214,382.70 元,负债223,256,806.57 元,净资产53,957,576.13 元,净资产评估增值10,150,185.88 元,增值率23.17%,具体评估结论如下:(单位:人民币元)
资产项目
帐面净值
调整后帐面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减率%
A
B
C
D=C-B
E=(C-B)/B×100%
流动资产
1 215,290,869.66 215,290,869.66 206,793,655.95 -8,497,213.71
-3.95%
长期投资
2 12,108,818.13 12,108,818.13 12,458,828.75
350,010.62
2.89%
固定资产
3 54,804,187.68 54,804,187.68 57,961,898.00 3,157,710.32
5.76%
其中:在建工程
4
486,815.00
486,815.00
486,815.00
建 筑 物
5 34,459,796.35 34,459,796.35 39,004,760.00 4,544,963.65
13.19%
设
备 6
19,857,576.33 19,857,576.33 18,470,323.00 -1,387,253.33
-6.99%
资产总计
7 282,203,875.47 282,203,875.47 277,214,382.70 -4,989,492.77
-1.77%
流动负债
8 204,676,485.22 204,676,485.22 189,536,806.57 -15,139,678.65
-7.40%
长期负债
9 33,720,000.00 33,720,000.00
33,720,000.00
负债总计
10 238,396,485.22 238,396,485.22 223,256,806.57 -15,139,678.65
-6.35%
净资产
11 43,807,390.25 43,807,390.25
53,957,576.13 10,150,185.88
23.17%
八、 评估报告有效期:
按照现行有关法律规定,本报告评估结论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2003年11月30日至2004年11月29日)内有效,超过一年(2004年11月29日),需聘请资产评估机构对委托评估资产重新进行评估。
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书,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应认真阅读资产评估报告书全文。
法定代表人:马超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叶昀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吕跃明
浙江东方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OO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件二:浙江东方会计师事务所浙东会函(2004)第5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独立财务意见(报告全文请参阅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本公司关联交易附录)
浙江东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关于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置换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浙东会函[2004]第5号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合法合规性
1、本次关联交易已经航天通信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经回避本次表决。
2、公司独立董事已对本次资产置换事宜发表意见,同意本次资产置换议案,并建议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本次关联交易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评估事务所出具了有关审计、评估报告。
4、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科工改[2004]170号关于《国防科工委关于沈阳航天新乐有限责任公司与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有关问题的批复》批准了本次关联交易。
5、航天通信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了信息披露。
(二)公平合理性
1、本次关联交易是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航天通信董事会决议批准后做出的,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本次关联交易是为了优化航天通信的产业结构,提升航天通信的核心竞争能力和盈利能力,因此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3、本次关联交易所涉及的资产置换价格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以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审计、评估报告确认的价值为依据,交易价格的确认是合理的。
(三)总体评价
本次交易是在双方自愿、平等、公允、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的。交易行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未发现本次交易侵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