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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类信托计划引起置疑 专业人士释疑资金混用

2004年05月08日 11:00  TOM.COM


   近期,各大信托公司相继推出的证券类信托计划,受到投资人士的热烈追捧。然而,在证券类信托计划纷纷涌入市场,大有争食实业类信托计划市场的情势之下,一些业内人士和投资者也对证券类信托计划的操作提出了置疑。
   记者近日致电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其账户管理部相关人士告诉记者,自去年底放开以来,信托公司无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有开户业务的证券公司开户即可。但是按照规定,信托公司只能开设一个证券账户。
   对此,一些投资者纷纷提出疑问:在一个证券账户下,同时存在多个信托计划,这自然会引发人们对于是否会将不同信托计划的资金混用以及信托公司将自有资金和信托资金放置于一个账户投资运作的联想和猜忌。
   信息披露规定尚未出台
   金信信托投资公司专门从事证券类信托业务的执行经理郑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信托公司可以通过自己的技术操作,避免不同信托计划资金以及自有资金和客户资金的混用。但他强调在有银行托管的情形下,这种情况却不太可能出现。
   但是目前信托计划通过银行托管的情况并不十分普遍,特别是中小型的信托投资公司,很多还是通过多年积累下来的客户资源进行信托计划的销售。而郑炜强调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监管部门目前在信托公司的信息披露上有严格的规定,信托公司并不敢“越雷池半步”。
   但是,郑炜所提出的信息披露的严格规定,实际上还言之过早。在今年4月12日在合肥召开的全国信托投资公司工作会议上,《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暂行规定》曾作为会议讨论的一个议题。《规定》起草说明指出,在实际操作中,各信托投资公司具体做法相差很大,信息披露的充分程度不一,风险揭示详略不同,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委托人、受益人对信托计划风险的了解,出现信托投资公司与受益人之间风险和收益分配不均衡的状况,不利于保护广大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利益。银监会针对这些实际情况,制定了《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暂行规定》,而该规定目前尚未颁布。
   但是,《规定》并没有对解决一个证券账户下的资金混用问题提出明确的解决办法。
   不存在利益驱使
   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研究员曹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一个账户的规定确实在制度上使混用资金变得可能。但是曹华同时指出,除非是恶意的故意欺诈,否则从证券公司本身的利益驱使上,这种资金混用的可能性并不是很大。
   曹华的解释是,当投资者购买了信托计划后,信托公司只对公司自身已经用于投资的资金有支配权。也就是说尚未被投资的资金仍将保留在投资者个人的账户上,信托公司无权支配。而在这样的情况下,信托公司只有将已经用于投资的产品进行变现,才能达到将客户的资金挪作他用。
   但是2002年7月颁布的《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明确采取“私募式定位、私募化监管”的整体思路,因此如果信托公司需要资金投资于其他项目的话,也可以通过合法募集的方式来解决。“混用资金的风险和机会成本远远大于其他的融资手段,信托公司本身并没有利益驱使去这样做。”曹华直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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