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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发债“破冰”在即 |
2004年04月06日 18:46 广东证券中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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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波三折的券商发债迷局近来正进一步明朗。
据2月23日《上海证券报》、《新京报》报道,业内人士透露,已有11家国内券商向监管机构递交了由银行出具担保函的发债申请,总计发债规模超过60亿元。而且首批有望获准发债的证券公司已经相继找到了担保方:中国工商银行同意为银河证券、国泰君安、申银万国的发债提供担保,上海银行和民生银行分别为东方证券和海通证券担保,而中信证券与长城证券均由所属集团提供担保。
中国经济时报记者就此分别向中国证监会、中国工商银行、中信证券、银河证券及长城证券进一步求证,虽然哪家券商已正式获批尚未有明确答复,但上述部门对已提出发债申请都没有否认,“目前正在申请审批过程中,很快将会有结果。”据了解,一个名为“债券发行部”的机构近期已在传言将会首发的长城证券成立了。
其实,券商发债的政策障碍已基本消除,只是在具体操作细节上需要进一步完善,各方利益需要协调,偿债保障需要明确。而券商之所以保持低调,“是因为大家在没有正式获批前,谁都不想成为关注焦点,毕竟在经营业绩上很难有一家有相当的自信。”几家证券公司的工作人员均有类似表示。
回顾券商举债之路,不可谓不“坎坷”。2003年10月,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办法》规定,对于公开发债的主体,除符合《公司法》有关规定外,还被限定为综合类券商、需符合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最近一年盈利等条件;对定向发债主体,除符合《公司法》有关规定外,需满足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等相关要求。就期限而言,券商发债的期限被限定在1-5年间,依照《公司法》规定,累计债券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按照规定,达标的券商应不在少数,不久,证监会先后收到了10多家券商的发债申请。
然而,审批期间,担保问题却成为困扰券商发债的最主要因素。银行为券商发债担保的态度非常慎重。2003年10月后,宏源证券、东吴证券、天一证券和国联证券等多家券商公开表示要联手与担保机构、中介机构谈判,至今未见明确定论。已公告披露发债事宜并获股东大会通过的2家上市券商也一直在与银行“亲密接触”。有分析认为,尽管银行对为券商发债提供担保并非完全没有兴趣,但由于担保事项须上报主管机构,银行因此普遍持观望态度。另外,银行担保将直接影响券商债的评级,若不能得到银行的保函,不但发债券商的公信力可能受到影响,发债申请的审批也将被延迟。
“为争取担保,券商需要付出较高的发行成本。而舍弃担保,债券发行则很难得到市场认同”,中诚信债券评估机构总监何敏华告诉中国经济时报记者,“没有必要过分强调银行担保券商债的风险性,实际上,与企业债相比,券商发债的偿债保障性措施更加完备,担保风险是可控的。另外,银行为券商提供的并不是没有原则的担保。只要双方在担保条款上达成共识,银证担保的企业行为就无可厚非。”
《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出台后,证券公司融资问题再次引起关注。在这个背景下,一个初步方案终于获得各方认同,即由证券公司向担保银行提供专用席位用于发债,并对该席位实行全封闭管理。
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访问的多数业内人士表示,如果银行出面担保,将意味着债券的风险近乎于零,以这样的风险系数发债,成功的可能性无疑要大得多,“因为债券风险基本等同于银行风险。”
而银行为证券公司进行担保,并不是无利可图。为争取担保,证券公司会支付给银行一定比率的担保费(年费率4‰左右)。另外,通过担保业务,银行往往可以得到证券公司相关的业务收入,如借此开拓银证合作理财等其他业务,券商也会承诺,发债成功后将支付利息和本金的专项偿债账户开在担保银行,为银行提供低成本的资金来源。
记者 栗新宏(中国经济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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