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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的创新与完善(2)

2004年04月06日 18:31  全景网络


  根据信托关系的准则及《信托法》的规定,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受托人负责赔偿。但是在实际操作中,风险与责任的判定是有难度的,此外由于信托牌照的稀缺与行业监管的严格,信托公司实际上承担了绝大部分风险。同时,在我国实践中,风险承担原则被普遍违反,一些信托公司变相承诺信托收益,由此,受托人的风险被加大。在这种情况下,占信托资金2~3%的信托报酬与受托人所承担的风险是不相匹配的,这种风险与收益的不对称问题会影响我国信托业的健康发展。笔者建议以集合资金信托作为尝试,利用信托连结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与产业市场的独特优势,实现从管理者向投资人,从单纯佣金到收益分享的转变。在具体操作上可以尝试将受益权分为一般受益权与优先受益权,信托公司或其它机构投资者作为一般受益人,其他投资者作为优先受益人,享有一般受益权的客户要以其资产承担主要风险,保证优先受益权客户享有固定且优先支付的收益。在信托资产超过一定投资收益率后,一般受益权客户有权参与剩余利润的分配。这种利益分配的设计,不仅尊重了风险收益对等的原则,调动了受托人的积极性,更好地发挥专家理财责任制度的优势,还使信托公司、机构投资者与公众投资者形成了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紧密合作关系。此外,信托公司或机构投资者的一般受益权资产可以作为优先受益权资产的担保,化解公众投资者的风险。一些信托项目在这方面已经做出了可喜的尝试,比如西部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发行的陕西天然气资金信托计划对于信托报酬的设计为,当信托资金的净收益低于或等于3.5%时,受托人不收取任何信托管理报酬;当本项信托资金的净收益高于3.5%时,其高出部分全部为受托人的信托管理报酬。这种设计将信托报酬与项目收益结合起来,提高了受托人的主观能动性。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发行的上海磁悬浮交通项目股权信托受益权投资计划中,向公众募集1.88亿元人民币,上国投以自有资金投资0.12亿元人民币,上海国际集团将2亿元股权委托上国投管理,1.88亿信托份额将优先获得2亿元股权的收益,直至达到3.8%的收益回报,由上国投自己持有的0.12亿信托份额则只能获得劣后收益权,此外,上国投还放弃了信托的管理费。另一个存在的问题是信息交换的不对称。虽然信托在我国不是新生事物,但很多投资者对信托的原理、信托关系的权利义务并不清楚,通常以银行存贷款或委托理财的概念来理解信托,再加上法律与监管有待完善,使得一些信托公司在项目操作上空间很大,突出表现就是投资者即委托人的知情权被侵犯。在信托推介期,项目公司的有关资料,如批文、营业执照、财务报表等文件不对投资者公开;信托成立时,信托资金募集的规模不公示,股权信托进行工商登记变更的文件不公开;对于受益权转让,投资者并不了解信托财产是否完成公告及登记手续。我国《信托法》在财产登记方面没有详细规定,受益权转让信托如果不履行公示登记手续,财产隔离功能就不能发挥,该财产的债权人对其仍有追索权,如果财产实际所有人破产,该财产在受偿范围之内。投资者教育与立法体系的完善是信托业健康良性发展的重要保证,前者需要每个市场参与者长期不懈的共同努力,实现后者的关键是将国际先进经验与我国国情有效地结合在一起。比如,日本的信托法律体系相对健全,几乎每种信托产品都有相应的法律对其进行规范,贷款信托有《贷款信托法》,证券信托有《证券投资信托法》,年金信托有《厚生年金保险法》等。它山之石,可以攻玉,但借鉴要立足自身,以发展为目的,不能削足适履。(信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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