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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三法”知识问答 |
2004年04月06日 18:31 金融时报金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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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什么是跨境监督管理?银监会可否实施跨境监督管理?
在银行业国际化的背景下,各国的银行监管当局都要负责对本国银行的境外分支机构和境内外资银行实施监管,即在某些情况下担当母国监管者的角色,在另外一些情况下担当东道国监管者的角色。同时,任何一个跨国银行的分支机构都要同时接受母国和东道国当局的监管即为跨境监督管理。实施跨境监管的目的是确保所有的跨境银行业务都能得到母国和东道国的有效监管。为此,母国监管当局应当实施全球并表监管,对银行在世界各地的业务,特别是其外国分行、附属机构的各项业务,进行充分有效的监管;同时,东道国监管当局也应对境内的外国银行机构实施有效监管。母国与东道国监管当局应当建立监管合作机制,及时通报和交流有关信息。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
15.银监会派出机构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根据这一规定,银监会派出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并发布的有关金融监督管理的命令和规章,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对本辖区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承办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派出机构必须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活动,其活动不得超越授权的范围;同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授权也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法律规定必须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的职责,不得授权派出机构履行。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行为准则是什么?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虽然在性质上不是国家行政机关,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其工作人员虽然在性质上不属于国家公务员,但是其所从事的工作属于行政管理工作,因此,必须对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行为准则作出明确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的利益,不得在金融机构等企业中兼任职务。
金融时报 (2004年04月0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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