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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直至取消农业税条件具备

2004年04月05日 10:30  人民网


   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 宋洪远
   2002年农业税占各项税收的比例为2.4%,取消农业税对财政减收的影响不大
   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郑重宣布,从今年起,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平均每年降低1个百分点以上,五年内取消农业税。这是中央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为加强农业、支持农业、保护农业而采取的一项有力的政策措施。从当前的情况看,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最终取消农业税,不但必要而且可行。
   促进和反哺农业的需要
   首先,从历史角度看,农业税是一个古老的税种,在历史上曾以不同的形式存在并长期发挥着作用。新中国成立后,为保证国家政权的稳定和快速推进工业化,农业税在相当长时期内一直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几十年来,虽然农业税的征税范围、税负水平和征收办法经过了多次调整和改革,但仍存在着税率偏高、税制不科学、城乡税赋不公平的问题,必须加快农业税赋制度改革,逐步实现城乡税制统一。
   其次,从国际经验看,在工业化达到一定水平后,都实行了对农业的反哺政策。按当年汇率计算,我国的人均GDP水平在2003年达到了1090美元;农业劳动力比重由1994年的54.3%缓慢下降到2002年的50%;而且自2000年以来城镇化率已经超过35%。根据国际经验判断,我国已经进入工业化中期阶段,正处在工农关系调整的转折时期。在这个阶段,农业不能再为工业化提供积累,而应该成为接受补助的部门。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最终取消农业税,有利于实现从农业支持工业向工业促进及反哺农业的转变,是在政策取向上加强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的具体表现。
   第三,从改革进程看,自2000年中央决定在安徽全省和其他省、区、市选择少数县(市)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以来,到2003年试点在全国全面展开,调整农业税政策是这次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之一。在改革试点工作中,一些地方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进行了降低农业税税率或免征农业税的探索,为取消农业税积累了经验。
   取消农业税条件具备
   从财政实力看,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获得了巨大发展,国家财政实力不断增强,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机制已经基本形成,农业税占国家财政收入的比重不断下降。2002年农业税占各项税收的比例为2.4%,取消农业税对财政减收的影响不大。
   按现行体制和政策安排,农业税为地方税,降低税率后减少的地方财政收入,沿海发达地区原则上由自己消化,粮食主产区和中西部地区由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解决。2002年农业税占国家财政支出的比重仅为1.9%,即使全部由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解决也应该没有问题。可见,我们已经基本具备了取消农业税的基础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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