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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监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意识

2004年02月17日 16:01  湘财证券圆网


  
   (2004年02月17日 10:50 金融时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已于2003年12月27日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于2004年2月1日起施行。新制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通过法律规范了金融监管制度,加强了监管力度。这部法律的出台,对于加强银行业的监管,规范监管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都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银行业监管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说到底,就是通过监管,促进银行业机构自身稳健运行和支持经济发展,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银监会的派出机构,应该紧紧围绕银行业监管的目标,加强和创新监管,寓监管于服务之中,为经济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贡献。监管体现服务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依据“银监法”和银监会的要求,要注重“四监管”,体现服务。一是监管“头人”。人是第一位的,是根本,管住了“头人”就管住了根本。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尤其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他们的言行举止、道德修养和素质,直接影响到银行业金融机构形象、风险度及经营效益。为此,在加强监管时,首要的就是管好“头人”。要严把高管人员准入关,对于文化素质低、学识水平不高、道德修养差、组织管理能力不强的,应拒于高管人员门外;要建立高管人员谈话制度,该提示的要提示,该警示的要警示,该劝辞的要劝辞,保持高管人员队伍的纯洁性;对高管人员采取平时与年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激励高管人员奋发向上、开拓创新,实行末位淘汰制,连续两年考核为末位的取消高管人员任职资格。
   二是监管内控。堡垒往往是从内部攻破的,内控机制是否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是否形成,各项内控制度是否落到实处,是关系到一个单位的兴衰存亡的大事。比如,经营了100多年、处于鼎盛时期的山西票号二十世纪初期倒闭了,除趋于保守,不听有识之士的正确建言外,重要的原因就是不学习先进制度。在加强监管时,要把监管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作为重点之一来监管。首先监管其对内控建设的认识,是否高度重视内控建设,是否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其次监管其内控建设是否不断创新和完善,是否摒弃陈旧过时制度,是否创新和引进先进制度;再次监管其制约机制,权力是否受到制约,是否有凌驾于党委之上的个人行为发生;第三监管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和自查纠正情况,各项行之有效的制度规章是否落到实处。
   三是监管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尤其是城乡信用社的潜在金融风险还比较严重,如果监管不严、防范不力、处置不当,不仅会损害存款人和其他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会危及社会,引发金融风波。在加强监管时,要强化对金融风险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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