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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珠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2003年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8) |
2003年11月30日 14:07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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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12个月内发生的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的交易情况
本报告书出具日前12个月内,公司未发生《通知》第一条中规定的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事项。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于2003年10月28日在北京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了《关于出售海南珠江管桩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资产出售发表了专门意见。意见如下;
一、本次资产出售的顺利完成将给公司带来一定的投资收益,公司2003年因此可以扭亏为盈,避免了连续三年亏损的不利局面,可以维持其上市地位。
二、本次资产出售将缓解公司目前所面临的资金及经营压力,有利于公司投资项目的顺利完成。
三、基于公司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本次资产出售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四、依据中介机构提供的报告以及我们对本次资产出售过程的进一步了解,本次资产出售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中介机构对本次交易的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的主要意见
公司聘请了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认为,本次交易已履行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要求,所涉及的交易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律师对本次交易的主要意见
公司聘请了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北京市赛德天勤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北京市赛德天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资产出售的相关协议合法有效,资产出售双方具备交易的主体资格;本次资产出售的标的产权清晰,且不存在债权债务纠纷情况;本次资产出售不会对珠江控股的股票上市资格和持续经营能力造成不利影响,亦不损害珠江控股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其实施符合《通知》之要求,已经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但本次资产出售尚需由珠江控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取得海南省商务厅批准后方可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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