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财经资讯 > 滚动新闻 > 正文
 

嘉实成长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公开说明书(3)

2003年11月30日 14:09  证券时报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分红实施日的前一日基金单位净值转为基金单位。
   七、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基金费用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投资交易费用、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基金持有人大会费用、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它费用。
   (二)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其他基金费用据实列支。
   (三)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八、基金会计与审计
   基金的会计政策详见《嘉实成长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一)定期报告
   本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半年报告、年度报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基金净值公告及公开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进行编制,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半年报告:基金半年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60日内公告。
   2.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公告。
   3.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每季度公布一次,于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公告。
   4.基金净值公告:每开放日公布前一开放日的基金单位净值。
   5.公开说明书:本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将于每6个月结束后30日内对本招募说明书进行更新并以公开说明书形式公告。公开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一日。
   (二)临时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基金管理人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
   1.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
   4.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部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30%以上;
   5.基金经理更换;
   6.重大关联事项;
   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部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重大处罚;
   8.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9.基金终止;
   10.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11.基金暂停申购或赎回;
   12.开始或者重新开始申购、赎回等一项或多项业务的办理;
   13.基金费用的调整;
   14.基金投资限额的调整;
   15.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人;
   16.基金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相关机构出现有关事项,有可能影响投资人对基金风险和未来表现的评估;
   17.其它重大事项。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公开说明书、临时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十、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基金的终止、清算事宜详见《嘉实成长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十一、基金持有人和基金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持有人的权利
   1.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按基金契约的规定赎回、转换基金单位,并在规定的时间取得有效申请的款项或基金单位;
   5.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6.知悉基金契约规定的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7.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按本契约规定应尽的义务;
   8.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的过错导致利益受到损害,有要求赔偿的权利;
   9.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基金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承担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它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义务。
   (三)基金持有人大会
   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契约;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决定终止基金;
   (5)与其它基金合并;
   (6)单独或合并代表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情形。
   2.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有关事宜详见《嘉实成长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十二、基金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账户卡
   在开户确认后向投资者寄送账户卡。
   2.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基金投资人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季度对账单每季度提供,在每季结束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有交易的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对所有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
   3.其它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分红实施日的前一日基金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单位。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未完)

推荐】【打印】【  】【关闭窗口
 

·嘉实成长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公开说明书(3)
·沪铜活跃 连豆反弹
·大连长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嘉实成长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公开说明书(2)
·嘉实成长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公开说明书(1)
·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暨召开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告(2)
·嘉实成长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公开说明书(3)
·沪铜活跃 连豆反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