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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融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公开说明书(7) |
2003年11月30日 14:06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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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基金的终止、清算事宜详见《中融融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十三、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金持有人的权利
1、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运作情况,按规定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申购、赎回、转换基金单位;
5、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6、知悉基金契约规定的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7、因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人、注册登记人的错误导致基金持有人利益受损的情况时,要求索赔的权利;
8、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契约规定应尽的义务;
9、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支付相应费用;
3、以其持有的基金单位份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四、基金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服务
1、对帐单寄送
注册登记人在每个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该季度有交易的基金持有人以电子文件或书面形式寄送对帐单。
注册登记人在每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有基金持有人以电子文件或书面形式寄送对帐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红利再投资服务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持有人可以选择将当期分配所得的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再投资红利按权益登记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自动转为基金单位,不受每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并免收申购费用。
(三)定时定额投资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人为投资者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定时定额申购基金单位。定时定额申购最低金额为100元。
(四)销售渠道和交易方式
本基金目前的代销人是中国光大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兴业银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人有权增加符合条件的代销人或减少代销人,并另行公告。经基金管理人同意,代销人有权增加或减少其代理销售网点,并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于2003年9月8日起正式推出与中国工商银行合作开发的开放式基金网上交易业务,凡持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包括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牡丹灵通卡和理财金账户卡)的个人投资者均可直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zrfund.com)办理本基金的开户、申购、赎回、资金划拨及信息查询等各项业务。
(五)咨询、查询服务
1、信息查询密码
注册登记人为投资人预设基金查询密码,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为投资人基金账户号码的后6 位数字。基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人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
2、信息咨询、查询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请拨打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进行咨询、查询。
(六)投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投诉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十五、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铁锁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投资大厦第三层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5号
2、发展概况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2002年6月13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由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起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
截止到2003年10月底,公司管理的基金共有两只,一只为封闭式基金—基金融鑫,扩募后的基金份额为8亿份,一只为开放式基金—中融融华债券型基金,首发规模为25.87亿份。
3、基金经理简介
邢修元先生,37岁,南开大学国际金融专业毕业,经济学博士。1993年以来,一直从事证券投资与研究工作,具有9年证券从业经验。1993至1994年在平安保险公司金融投资部从事自营证券投资工作。1995至1996年在平安证券研究部从事宏观经济和市场研究。1996年起先后任国信证券投资研究中心总经理助理、投资研究部经理兼投资经理,从事证券投资研究与管理工作。
(二)基金管理人受处罚情况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依照本基金契约及相关法规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资产;
(2) 依照基金契约获得基金管理费及其它约定和法定的收入;
(3) 依据基金契约及相关法规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契约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致使基金资产或基金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必要时应采取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销售基金单位,获得认购和申购费用;
(5) 代表基金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6) 担任注册登记人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注册登记人并对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进行必要的监督,或更换注册登记人;
(7) 委托和更换销售代理人,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监督;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契约》、《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 在基金契约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暂停或拒绝受理基金单位的申购、暂停受理基金单位的赎回;
(9)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基金契约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未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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