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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视同仁”五大建议 |
2003年11月20日 12:43 华安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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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日报
日前,国资委主任李荣融表示,国有股减持和国有股流通是两个概念,不是一个概念。但无论是减持还是流通,基本的出发点都应该对所有的投资者一视同仁,给予保护。关于对“所有的投资者一视同仁”,笔者提出以下五方面的建议:
第一,从一视同仁的角度看,1999年和2001年的两次国有股减持,对A股流通股股东是不公平的。在股票发行过程中,流通股股东已经为非流通股增加净资产值做了贡献。但是两次减持都采取了高溢价的方式,没有做到“对所有的投资者一视同仁”,这是两次国有股减持不受欢迎的重要原因。而股市的下跌,也说明了不符合三公原则的方式是不受欢迎。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是今后国有股减持中必须注意的问题。
第二,按照一视同仁的原则来衡量,优先向外商和民企转让国有股,以净资产值甚至低于净产值的价格转让,对广大流通股股东是不公平的。流通股股东已经在新股发行过程中为非流通股股东做了贡献,他们的贡献却被外商和民企以低价格买走了,这损害了全体流通股东的合法权利。因此普通投资者理所当然地具有购买非流通股的权利,这样才能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当然,需要明确的是,无论是个人、外商、民企购买的法人股、国家股在目前都不能流通,只有在相应政策出台后才能流通。
第三,向普通投资者转让国有股和法人股的最大好处是对他们给予补偿,承认他们在新股发行过程中为非流通股做出的贡献。同时普通投资者持有非流通股有利于股权结构的多元化,有利于普通投资者对外商民企等大股东进行监督。股份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是公众公司,公众公司就要体现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第四,所谓MBO不合乎中国国情。如果是管理层优先收购,对于企业的广大职工和广大普通投资者是不公平的。国营企业的职工长期以来对企业做出了贡献,为什么管理者可优先收购?为什么管理者可以拿大头?更何况有些效益差的企业,管理者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该先追究他们的责任,怎么可以优先MBO呢?对于上市公司的普通投资者来说,MBO就更不公平。因此不经过职工代表大会,不经过股东大会同意的MBO违反了一视同仁的基本精神。 第五,从一视同仁的原则出发,新股发行的方式必须改变。非流通股大股东通过新股发行让流通股股东做出了贡献,同时A股公司发行H股却几乎是按净资产值。为什么非流通股大股东和国际投资者可以低成本购买股票,普通投资者却要付出好几倍的代价?这显然是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把流通股东的根本权利边缘化了。这也是当前困扰A股市场的关键性问题。因此,“一视同仁”必须从现在做起,从新股发行做起。 韩 强(笔者系南开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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